《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06年1月29日由国务院公布,同年3月1日起实施。按考试大纲要求,该《条例》内容相对较多,除第五章“保障措施”外,全部都列入。
总则
1.立法宗旨: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2.防治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3.非歧视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义务规定。
1)对象: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2)内容:享有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