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的职责
1)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健康教育;
2)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3)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4)改善饮水卫生条件;
5)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6)加强环境卫生建设。
2.预防传染病的有关国家制度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国家实行的有关制度:
1)预防接种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扩大计划免疫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2)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3)传染病监测、预测、预警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4)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5)传染病疫情报告与通报制度。
以上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3.疾控机构的职责
主要是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进行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实施免疫规划;开展健康教育等。
4.医疗机构的职责
1)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2)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3)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5.实验机构的职责
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都设有生物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6.采供血和生物制品机构的职责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7.公民和法人的义务
1)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2)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必须进行“三同时”审查。
3)消毒产品、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