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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行政管理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4-5 |
(五)行政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幼保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辖区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1.妇幼保健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的行政审批与许可。该内容是本法的重点之一,由于《母婴保健法》第32条对单位资质的规定尚有笼统之处,即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都要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地方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而第32条对人员资格则规定得比较具体,即凡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应由省级卫生行部门考核、发给证书;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包括家庭接生应经地方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并发给证书。这样仍不清晰,因为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包括省级、设区市级和县级。为此在《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则做详细具体规定,使单位资质与人员资格的许可权统一到同一层级的卫生行政部门。即:1)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由省级卫生厅(局)许可;2)婚前医学检查----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局许可;3)助产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家庭接生者---由县级卫生局许可。 可以这样理解与记忆:越是技术含量高的服务项目,其单位资质与人员资格,越需要高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与许可。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辖区内实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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