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是执业药师职业准入制度的产物。
药品是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执业药师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职业是关乎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职业。在药品零售、使用领域,执业药师对于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保护人民健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药学技术力量。所以,美国FDA宣称:假如我们没有(执业)药师,必须创造他!
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执业药师这一职业领域绝对不可以自由进入,而必须通过法律对其执业资格、职业准入和执业行为等予以严格、有效的管制。执业药师管理,是药品监督管理新的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外,早在600年前,西方国家就意识到了执业药师这一职业对于公众生命和健康的重要性,并采取了职业准入控制制度――登记注册制度,同时,加强了对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的监管。
今天,欧、美、澳及亚洲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瑞典、丹麦、瑞士、意大利、西班牙、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菲律宾等国家都早有执业药师方面的法律。
在中国,旧中国在1943年就颁布了《药师法》(此药师等同于执业药师)。今天,在我国的台湾省,《药师法》已经施行了半个多世纪,在香港、澳门地区也都早有执业药师方面的法律。
在世界范围内,执业药师、执业医师、注册律师、注册会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计师等职业领域的进入都普遍受到法律形式的准入控制。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执业医师法也都早已陆续颁布施行。然而,唯有执业药师仍迟迟未立法。
1994年,我国就开始施行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除注册会计师法之外,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是我国最早的职业准入制度。但是,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至今仍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没有上升到应有的制度层次——法律层次。
由于我国的执业药师立法滞后,在药品零售、使用领域,执业药师难以发挥作用,配备数量受到影响,药学服务水平低,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对此,广大人民群众怨声不断,但又无可奈何。
由于我国的执业药师立法滞后,在执业药师管理领域,执业药师管理法治化程度很低,必须由执业药师执行的药学技术业务、职责、权力、义务及行为规范不明确,执业药师的药学业务岗位、称谓、权利等缺乏必要的有力的保护,执业药师的作用难以发挥,执业药师管理体系不完善,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监督管理仍是空白,执业药师日常执业活动失去必要的和有效的监督。
由于我国的执业药师立法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顺利、有效实施遇到障碍。
由于我国的执业药师立法滞后,使执业药师管理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对重要职业领域准入管理的法治化要求,也不能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由于我国的执业药师立法滞后,使具有5000年的文明史,拥有13亿人口,建国已经50多年,已经进入21世纪,由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中国,直至今天却还没有一部规范执业药师、保障人民享受高质量药学服务的法律,广大人民群众因此而不能享受应该享有的药学保健服务,这种尴尬的状况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及其政府的形象。
显然,执业药师立法,必要而紧迫!
执业药师立法,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符合保护人民健康的宪法原则,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关于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和建立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决定,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符合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显然,执业药师立法,依据有力,理由充分!
执业药师立法,有国外600年来执业药师立法的成功经验,有国内10年多来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实践,有1年多的执业药师立法的基础调研所取得的丰硕成果,有10年多来积累的已有相当规模(近10万人)并将继续壮大的执业药师队伍。
显然,执业药师立法,条件成熟,立法可行!
总而言之,执业药师立法,必要而紧迫;执业药师立法,依据有力,理由充分;执业药师立法,条件成熟,立法可行。
人民期盼执业药师立法。人民期盼执业药师成为提供高质量药学保健服务的可信赖的和可依靠的健康保护人。
从1999年执业药师立法基础调研开始,立法工作至今已经历了5个年头。经过进一步的研究、起草和修改,2003年10月SFDA已将执业药师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人民期盼执业药师法早日出台,广大执业药师也期盼执业药师法早日出台。执业药师法的早日出台是执政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三个代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真实、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要法制举措。
因此,有关部门应站在人民的立场,站在政府与国家的高度,摒弃狭隘的部门观念、部门利益,要有强烈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抓紧时间,积极推动执业药师法的出台,尽快制定出一部有效解决执业药师管理问题的,切实提升我国人民药学保健水平的,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与社会事务规则的,符合WTO条件的及我国国情的,高质量的执业药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