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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医师考试报名中试用机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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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医师考试报名中试用机构的认定
作者: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1/16 23:46:5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参加公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十二)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医`学教育网整理,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珍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卫生医疗保健机构的规定:卫生防疫机构:指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

医疗保健机构: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站)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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