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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总则

    作者:jaminsu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21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l.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l.3.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核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

      1.4.1超出事件发生地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1.4.2跨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4.3国务院或者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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