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卫生等技术要求的下列事项,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制定地方标准: (一)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物质的限量要求; (二)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四)专供婴幼儿食用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 (五)其他需要制定食品标准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范围,拟定年度食品地方标准制定计划,明确制定地方标准的食品品种和制定数量,并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公布之后即行废止。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卫生等技术要求的下列事项,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制定地方标准:
(一)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物质的限量要求;
(二)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四)专供婴幼儿食用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
(五)其他需要制定食品标准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范围,拟定年度食品地方标准制定计划,明确制定地方标准的食品品种和制定数量,并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公布之后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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