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保藏机构分为菌(毒)种保藏中心和保藏专业实验室。菌(毒)种保藏中心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级。
保藏机构的设立及其保藏范围应当根据国家在传染病预防控制、医疗、检验检疫、科研、教学、生产等方面工作的需要,兼顾各地实际情况,统一规划、整体布局。
国家级菌(毒)种保藏中心和保藏专业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省级菌(毒)种保藏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设立一个。
第八条国家级菌(毒)种保藏中心的职责为:
(一)负责菌(毒)种或样本的收集、选择、鉴定、复核、保藏、供应和依法进行对外交流;
(二)出具国家标准菌(毒)株证明;
(三)从国际菌(毒)种保藏机构引进标准或参考菌(毒)种,供应国内相关单位使用;
(四)开展菌(毒)种或样本分类、保藏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五)负责收集和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信息,编制菌(毒)种或样本目录和数据库;
(六)组织全国学术交流和培训;
(七)对保藏专业实验室和省级菌(毒)种保藏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省级菌(毒)种保藏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菌(毒)种或样本的收集、选择、鉴定、分类、保藏、供应和依法进行对外交流;
(二)向国家级保藏机构提供国家级保藏机构所需的菌(毒)种或样本;
(三)从国家或者国际菌(毒)种保藏机构引进标准或参考菌(毒)种,供应辖区内相关单位使用;
(四)开展菌(毒)种或样本分类、保藏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五)负责收集和提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菌(毒)种或样本的各种信息,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编制地方菌(毒)种或样本目录和数据库。
第十条保藏专业实验室的职责:
(一)负责专业菌(毒)种或样本的收集、选择、鉴定、复核、保藏、供应和依法进行对外交流;
(二)开展菌(毒)种或样本分类、保藏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三)负责提供专业菌(毒)种或样本的各种信息,建立菌(毒)种或样本数据库;
(四)向国家级和所属行政区域内省级保藏中心提供菌(毒)种代表株。
第十一条下列菌(毒)种或样本必须由国家级保藏中心或专业实验室进行保藏:
(一)我国境内未曾发现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和已经消灭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二)《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三)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菌(毒)种或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