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2011年1月起,我市实施基本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周转金制度。 《暂行办法》规定,医保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采取年初核定预拨、年终清算结账方式,以定点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月平均结算额为基数,由医保经办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预拨不超过2个月标准的垫支额,作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等费用结算周转资金。成都晚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2011年1月起,我市实施基本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周转金制度。
《暂行办法》规定,医保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采取年初核定预拨、年终清算结账方式,以定点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月平均结算额为基数,由医保经办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预拨不超过2个月标准的垫支额,作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等费用结算周转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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