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委直属各单位,社会办各医院: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度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深圳考点报考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考资格
严格遵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的有关规定,其相关要求可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www.nmec.org.cn)查询。
二、报名
(一)网上报名。
时间:2013年2月27日—3月15日。
按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8号(附件1)的规定执行。考生须按网上报名须知和流程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站(www.nmec.org.cn)进行网上报名。网报成功后,考生必须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考生本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市考点指定的地点现场进行资格审核、确认报名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报名现场进行资格审核、确认报名信息者,网上报名无效。
(二)报名注意事项。
1.考生网上报名时,须认真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个人照片。报名表中各信息内容应与其它报考材料保持一致。申请表不得手写涂改。报名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一经查实,将取消报名资格。
2.考生所留的联系电话(手机号码)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
3.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2013年我省医师资格(口腔、公共卫生)实践技能考试集中考试的通告》(粤卫通﹝2013﹞4号)规定:自2013年起,在深圳考点报名参加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在广州参加实践技能考试。其综合笔试仍在深圳考点进行。
三、现场资格审核
(一)审核时间。
2013年3月19日-4月8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4:30,双休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为使考点审核工作有序进行,避免考生过分集中而延长等候时间,请各试用机构组织考生严格按照深圳考点现场审核时间安排表(附件4)的要求进行。
(二)审核地点。
深圳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一楼报告厅(地址:罗湖区田贝一路21号原市卫生局大院内),咨询电话:25162320,25532959.
(三)现场资格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1份(由考生自行在网报系统中打印)。
(1)考生本人必须在“本人承诺”栏和是否申请授予医师资格栏亲笔签名并填写日期。考生上传的照片须符合制证要求。
考生签名确认后的报名申请表一经涂改,必须重新打印,并由考生本人重新签名确认。
(2)部队考生须由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并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加盖公章。同时提交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和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函原件(均盖公章)1份。
2.考生本人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请复印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原件背面)
要求:毕业证书复印件内容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所有对应信息一致(如:毕业学校名称、专业名称、入学及毕业时间等)。报考材料中出生日期前后不一致者需出具身份证发证机关或毕业学校(非学校内设部门)出具的证明属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如属下列情况的考生,还须提交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报考学历的学制显示为分段培养的,需提交各阶段学历毕业证书。
(2)持《中专自考毕业证书》报考的,应同时提交毕业学校出具的相同时间段的毕业证书或学习证明书。
(3)持军队学历报考的地方考生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a.入学时为军人身份的复员或转业、退伍军人,提交复员证/转业证/退伍证复印件;
b.军队学历为大专及以下学历,且毕业证书上有地方教育部门钢印的,应提交原入学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已审核过的招生计划(需毕业学校加盖公章);
c.军队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验证证明》。
3.学历鉴定相关证明材料(打印件或复印件)。
(1)持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报考的,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
考生可在教育部指定的学信网(网址:www.chsi.com.cn)按方式一(考生进行实名注册后,登陆学信档案,进入在线验证栏目申请)申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该《备案表》应保证在4月30日前为可在线验证状态。
(2)持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报考的,提交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复印件)。
未验证的考生在现场报名信息确认之前要做好相关学历证书鉴定(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三楼,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学历证书鉴定部,电话:020-37626990)。
(3)所持的报考学历为分段培养学历的,各阶段学历均应附有《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高等学校学历)或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复印件(中等专业学校学历)。
(4)中国公民持境外学历报考的,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5)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需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及《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证书》。
(6)以研究生学历报考的,还须提交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港澳考生来往内地和台湾考生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不含户口本)。要求如下:
(1)港澳台考生须同时提交其港澳台本地的身份证复印件;
(2)有效身份证明必须在有效期内。
(3)报名期间身份证丢失的,可暂以“临时身份证明”(应含考生相片)代替。
(4)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同时复印在A4纸上。
5.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1份。
要求:
(1)该考核合格证明上所盖公章必须为医疗机构(非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公章,名称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第一名称一致;
(2)该考核合格证明的试用机构公章必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的试用单位名称一致。
(3)试用期内变更试用单位的(含省内变更、省外变更至我市),各阶段试用单位均应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4)当年毕业的研究生报考时应提交学校(非学校内设部门)出具的具有1年临床实习经历的证明,内容包括所学医学专业。
6.经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确认备案的《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本人信息页复印件)。
(1)确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应由试用单位书面陈述未予备案的原因,同时提交试用单位2012年8月-2013年2月期间为考生缴纳社保的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缴纳社保单位应与试用单位一致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试用期间变更试用单位,且已在原试用单位报备案的(省内流动),除提交在原试用单位备案的《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本人信息页复印件)外,还应提交现试用单位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期间连续3个月为考生缴纳社保的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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