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012卫生资格考试合格分数标准和核定省内合格人员的实施方案(试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卫生厅文件,黔人社厅通〔2012〕300号,关于印发《关于划定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和核定省内合格人员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为提高基层卫生人员待遇,稳定人才队伍,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关于划定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和核定省内合格人员的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划定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和核定省内合格人员的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人社部、卫生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省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发展,从2012年起,对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内考生划定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并核定省内合格人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结合我省基层卫生组织实际和卫生人才队伍现状,配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开展,在基本不降低基层卫生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的条件下,适当降低县及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人员的合格分数标准,核定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不含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对取得相应专业、级别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等待遇。通过划定省内合格标准来优化基层卫生人才结构,促进我省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按照国家人社部“在国家划定合格标准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分数设省内合格线”的原则要求和稳定基层卫生人才队伍的需要,确定省内合格标准划定范围和标准为:Ⅰ类省内线:在县级(不含市州所在地的县、市、区,下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最近两个考试年度成绩滚动计算达不到全国合格标准,但滚动计算后,各科目考试成绩均不低于55分的考生,可确定为达到Ⅰ类省内合格分数线。
Ⅱ类省内线:在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最近两个考试年度成绩滚动计算达不到全国合格标准,但滚动计算后,各科目考试成绩均不低于50分的考生,可确定为达到Ⅱ类省内合格分数线。
达到Ⅰ类或Ⅱ类省内分数线的人员分别取得相应专业和级别的省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学教育|网整理搜集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给省内合格证书。
三、实施细则(一)省内合格线的划定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可列入相应省内合格线划定范围:1、Ⅰ类省内合格线划定范围:⑴ 县级政府部门所属的公立医药卫生机构;⑵ 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⑶ 各行业所属的设置在贵阳市区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⑷ 各级各类私营医疗卫生机构。
2、Ⅱ类省内合格线划定范围:⑴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⑵ 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的效用1、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符合上述有关条件的,取得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明“Ⅰ类省内合格”或“Ⅱ类省内合格”),表明其基本达到相应专业、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具备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
2、取得省内合格,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管理医学教育|网整理搜集,受聘后享受相应岗位级别待遇。
3、取得省内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资格与国家级合格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4、取得省内合格的,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流动从业时,其所取得的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有效。
(三)实施步骤1、省卫生厅根据上述条件对参加了2012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进行初步认定,形成《拟确定2012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省内合格考生名单》。
2、省人社厅对上述《名单》进行审核并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社厅、省卫生厅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我省核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内合格人员工作的具体事宜由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和各市(州)考点办公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