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在2011年12月31日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标志着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即将面世。媒体报道,伴随对职业病定义的修改,必将带来职业病目录的扩增,诸如颈椎病、鼠标手、职业性骨关节疾病、过劳死等白领易罹患的疾病都有望纳入职业病目录。一时间,诸多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压力之下的白领们自然充满期待,诊断白领职业病,距离我们到底有多远?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为了加强对职业病的管理和劳动者的保护,都根据自身科技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医学发展水平的不同,制定有自己的职业病名单,各个国家因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职业病名单也有所不同。
人类自开始生产活动以来,就出现了因接触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有害因素而发生的疾病。人类社会在科学技术的推动下,从原始的手工劳动,逐渐向机械化生产和信息化工业发展,科学成果的迅速积累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导致社会分工更加细化,不同职业的划分也随之出现,而各种职业人群都多少面临工作中有害因素对于健康危害的共同问题。由此可见,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涵盖整个职业人群。
迄今为止,根据各个国家的职业医学实践,可以将所研究的疾病区分为二大类:一类为具有赔偿性质的职业病,称之为法定职业病,涉及我国目前规定的10大类、115种职业病,具有病因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职业病危害因素作用于人体所产生的危害存在剂量-效应关系或剂量-反应关系等特征;第二类是以预防为目的的职业病,称之为工作相关疾病,其主要特征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疾病发生、发展的诸多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直接病因,颈椎病、鼠标手、职业性骨关节疾病、职业紧张所导致的高血压和心血管疾病、过劳死等白领易罹患的疾病均属于工作相关疾病的范畴,依据有关规定,在我国目前工作相关疾病并不享有工伤赔偿及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尘肺病等病因明确的传统职业病依然处于高发状态,而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职业病高发以及职业病诊断争议高发所导致。我国的职业病患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尘肺病等常见职业病高发的背景条件下,尘肺病等常见职业病的赔付及长期医治费用已经成为沉重的社会负担。因此在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过程中,社会各界不断呼吁建立社会专项基金,以救助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考虑到我国当前职业病发病特征,现行的职业病目录是限制性病种为主,开放性病种为辅,以赔偿为主要目的,兼具预防功能。
目前在许多发达国家,尘肺病等病因明确的传统职业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上述疾病的赔付已经不构成经济负担,因此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转移到预防领域,部分能够证明所患疾病与工作有关的病种,也可以获得与法定职业病相同的待遇。在一些发达国家,除赔偿性职业病名单外,尚有一类以预防为目的的名单,在社会保障机制和医学发展水平许可时,成为列入赔偿性疾病的补充目录。国际劳工组织2010年版国际职业病名单中,已经列入肌肉-骨骼系统疾病,但是也明确提出,条件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或者根据国家条件和实践以适当方法确定工作活动中有害因素的接触和工人罹患的肌肉骨骼疾病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由此可见,认定职业病,因果关系是关键的技术环节。但是即便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也普遍感受到建立该类职业病的因果关系是困难的,由于工作相关疾病发病缓慢,病因复杂,判定工作人员的疾病是由工作有关的因素引起或加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做出的结论除了医学证据之外,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认定的宽松或严格。工作中操作电脑可能患“鼠标手”,但是当电脑普及到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时,认定工作因素所占比重绝非易事。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因此职业病诊断的政策性特征尤为突出,职业病诊断不仅需要相应的职业病目录,还需要参照相应的职业病诊断标准,而工作相关疾病职业病诊断标准体系的形成是一个需要长期探讨的过程;在工作相关疾病的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失当的结论是对其他职业人群的不公正。
迄今为止,能够将部分工作相关疾病纳入职业病诊断范畴的国家,除了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大体上都摆脱了传统职业病高发的困扰。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尘肺病等病因明确的传统职业病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将潜在人数众多的白领职业病纳入法定职业病范畴,将面临医学认知和经济支撑的双重困境,所以,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成就的事业。 北京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