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出台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参保人住院和门特项目,在医保基金封顶线以下的自费部分,累计2000元以上可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报销70%,该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需全员整体参保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及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以自愿为原则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应当以全体在职职工为整体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停保和人员变更手续。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缴纳0.5%.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也可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或方式,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确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分担比例。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交,属于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其中,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从发放给其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 退休参保人也可享受待遇 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停止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欠费后,补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可同时补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按以下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开始因病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2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70%. 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可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本市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中列支。按月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退休人员,因欠费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欠费后,补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可同时补付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规定,补充医疗保险金纳入财政专户,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统筹使用,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印发〈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6〕39号)同时废止。 南方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