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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提供过度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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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提供过度医疗服务
作者:jaminsu  文章来源:医学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9/16 16:36:0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调整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减轻困难家庭医疗负担的意见》,要求严格控制参保人员就医个人负担率。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提供优质基本医疗服务,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选择实施医疗服务,不得提供过度医疗服务。

  该《意见》指出,严禁超标准收取住院押金(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不收住院押金)。

  《意见》要求,加强对就医诊疗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欺诈骗保和不规范诊疗行为。对提供过度医疗服务、超标准收取住院押金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意见》要求,加强对患重病的困难人员的服务。区县人民政府要完善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资金,做到逐人逐户登记,及时联系慰问帮扶,解决好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此外,天津市卫生部门要严格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努力减轻参保患者的医疗负担。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对重病人员的跟踪回访工作。

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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