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网站上公布由民政部起草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两个文件拟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的设立将实行许可管理,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许可办法》为养老机构设立了准入门槛,如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等。
《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养老机构中的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管理办法》同时指出,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应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养老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管理办法》强调,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健康报 |